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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财保44号

陈强飞与李永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强飞,李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财保44号

申请人:陈强飞。

被

申请人:李永刚。

申请人陈强飞与被申请人李永刚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强飞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永刚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绿源牌蓝色电动二轮车一辆(大架号192621601410696)。申请人陈强飞提供2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强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永刚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绿源牌蓝色电动二轮车一辆(大架号192621601410696)。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秋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