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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1881号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88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于河南省禹州市,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1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工友在东阳市白云街道五马塘村6幢11单元附近的一家河南面馆吃饭,期间被告人陈某喝了二两左右的东北坊牌白酒。同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310省道苏溪后店路口地段时,被义乌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查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秋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