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0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胜,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于广西宜州市,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河池市金粤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家住广西宜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某2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胜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胜原系河池市某有限公司员工,与同事黄某在同一个办公室上班。2016年4月12日上午,黄某将自己的手提包放在王胜旁边的桌子上,王胜因在网上赌球欠下赌债,见后便产生盗窃黄某银行卡内存款的念头,于是便趁黄某不注意时偷偷打开手提包,拿出手提包内的钱包,将钱包内黄某的一张中国银行62×××58银行卡和一张农村信用社6XXXXXXXXX12桂盛卡的卡片信息和黄某的身份证信息记录下来,然后把银行卡、身份证放进钱包,将钱包放回手提包。当日下午,王胜借故拿到黄某的手机,在黄某开会期间用黄某的个人信息注册手机支付宝后,将黄某的上述银行卡内存款618元、信用社桂盛卡内存款3036元通过黄某的手机支付宝直接下赌注和转账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后全部用于网上赌球和其他个人开支。次日,黄某到银行取款时被告知卡内存款已通过手机银行或支付宝转走,便回公司追问王胜,王胜承认了盗窃事实。后黄某向王胜追款未果,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王胜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调查。案后王胜的母亲代其退赔给黄某3654元,黄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王胜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王胜和黄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账单、黄某的卡折对账单、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收条、谅解书、证人蓝某,4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报案陈述、被告人王胜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照片及其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存款36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胜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胜为赌博而盗窃,可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人代其全部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王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
审判员 韦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筵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