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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4执126号

刘兴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兴斗,刘丛林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刘兴斗,农民。

被执行人:刘丛林,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兴斗与刘丛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丛林应向申请执行人刘兴斗支付各项损失113530.7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负担诉讼费2880.00元、执行费1721.00元。经查,被执行人刘丛林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期限内无法结案。现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清志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李 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