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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4564号

葛百花、娄锋与娄能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葛百花,娄锋,娄能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3民初4564号

原告:葛百花

原告:娄锋

被告:娄能忠原告葛百花、娄锋与被告娄能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百花与娄锋、被告娄能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百花、娄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娄能忠与葛百花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位于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东江村(原官俞村官塘47号)的房屋归两原告所有的条款合法有效。事实和理由:原告葛百花与被告娄能忠原系夫妻关系。原告娄锋系二人婚生之子。

原告葛百花与被告娄能忠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二人于2012年6月2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同意将位于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东江村(原官俞村官塘47号)的房屋归两原告所有。现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娄能忠承认葛百花、娄锋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确认娄能忠与葛百花于2012年6月2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坐落于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东江村(原官俞村官塘47号)的房屋(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为92-5826,土地使用者登记人为娄能忠)归葛百花、娄锋所有的条款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葛百花、娄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单 超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