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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580号

崔祥云与李永强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祥云,李永强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崔祥云,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海市。被执行人李永强,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崔祥云申请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审判员 赵   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