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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1296号

张勤与章丽芹、付荣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勤,章丽芹,付荣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张勤。被执行人章丽芹。被执行人付荣雷。申请执行人张勤与被执行人章丽芹、付荣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现已分配完毕;对被执行人章丽芹、付荣雷其他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目前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开民初字03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审 判 员  孙永光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