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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3244号

赵小兵与徐仕美、缪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小兵,徐仕美,缪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3244号

原告:赵小兵。

委托代理人:於永秀。

委托代理人:陆身银,如东县洋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仕美。

被告:缪蔚。

委托代理人:缪德秀,江苏XX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小兵与被告徐仕美、缪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