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3244号
原告:赵小兵。
委托代理人:於永秀。
委托代理人:陆身银,如东县洋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仕美。
被告:缪蔚。
委托代理人:缪德秀,江苏XX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小兵与被告徐仕美、缪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