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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民终94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钟桂菊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钟桂菊,韩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9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北路***号。

负责人:薛涛,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星,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系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贾大猛,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桂菊,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长森,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守艳,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韩志强,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钟桂菊、原审第三人韩志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诉讼主体、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关光明

审判员  朱运涛

审判员  孔 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龙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