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终9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北路***号。
负责人:薛涛,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星,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系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贾大猛,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桂菊,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长森,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守艳,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韩志强,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钟桂菊、原审第三人韩志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诉讼主体、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关光明
审判员 朱运涛
审判员 孔 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龙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