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徐玉珍,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尹忠财,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徐玉珍与被执行人尹忠财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丰文
审判员 张彦教
审判员 李培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