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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519号

董卷卷与刘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卷卷,刘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519号申请人董卷卷,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刘鹏,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高唐县。申请人董卷卷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鹏所有的鲁P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董卷卷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价值5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鹏的鲁P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8月19日至2018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5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为520元,由申请人董卷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