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保2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清凤。被执行人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忠,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玉忠。申请执行人刘清凤与被执行人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481民初20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陵市湖滨北路与富民路交叉西南角面积为5945平方米的土地一宗,地块编号:LL2016-。现申请执行人刘清凤申请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清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陵市湖滨北路与富民路交叉西南角面积为5945平方米的土地一宗,地块编号:LL2016-土地的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