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213号申请执行人陈雪民。被执行人陆剑锋。陈雪民与陆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20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陆剑锋赔偿陈雪民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8000元,扣除陆剑锋已付的30000元,余款38000元由陆剑锋于2016年4月28日前汇至法院帐户后转交原告;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元,由陈雪民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房产。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因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车辆。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8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不便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2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庾悦元
审判员 甘国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英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