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06**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朱跃,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卢玉振,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凤兰,女,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朱跃与陈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凤兰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2××76)、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地产权证号:12××73)、CY-*幢*号车库(房地产权证号:12××74)、CY-*幢*号车库(房地产权证号:12××72)、CY-*幢*号车库(房地产权证号:12××7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继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