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009号原告深圳市深红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埔孖宝工业区8栋一楼B区,组织机构代码555412156。法定代表人蓝柳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征时,公司经理。被告深圳市荣力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美宝路黄麻埔村荣力工业园A栋3-4楼、B栋1-2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734158886。法定代表人罗勇,总经理。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深红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红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 国 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平子(兼)
书记员 谢 晓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