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洋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丽莹、邱建华,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连根。江山市绿业有限公司与周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山市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连根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周连根所有的坐落在江山市双塔街道凤栖苑430号房屋及浙H×××××汽车,拍卖款共计4538400元,申请执行人江山市绿业有限公司分配得197917元并已支付,此外被执行人周连根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山市绿业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连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14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