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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203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与任浩、吴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任浩,吴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20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大东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2026230110。法定代表人侯林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姝娴,支行员工。被告任浩,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吴婷,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诉被告任浩、吴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诉被告任浩、吴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羊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