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20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大东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2026230110。法定代表人侯林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姝娴,支行员工。被告任浩,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吴婷,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诉被告任浩、吴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诉被告任浩、吴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羊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