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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2873号

邵明权、邵洪明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邵明权,邵洪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2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国常,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明权,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洪明,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苏雷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明权、邵洪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6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人寿财险商丘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曹燚森

代理

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