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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5279号

刘茂军与广州市韶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527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茂军,广州市韶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5279号

原告:刘茂军,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代理人:杨希良,系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韶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范浩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茂军与被告广州市韶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茂军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茂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茂军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刘茂军负担。

审 判 长  廖敏敏

人民陪审员  凌 川

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颖蓉傅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