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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377号

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尊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尊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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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377号

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东发园林小区。

法定代表人:于恒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敏建,公司会计。

被告:胡尊翠,女,现住威海火炬搞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尊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玉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雨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