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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民初4407号

班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班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4407号原告班某。被告孙某。

原告班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颖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班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班某负担。

审判员  李颖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梅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