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4407号原告班某。被告孙某。
原告班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颖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班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班某负担。
审判员 李颖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梅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