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刑更475号罪犯庞树茂,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莒刑一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树茂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3)临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27年5月2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6年7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罪犯庞树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庞树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2次的奖励,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1999年5月1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于2000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03年7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2011年9月9日假释。2012年9月18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撤销假释,与原判决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本院认为,罪犯庞树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在假释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且系多次被判刑,按照鲁高法发[2009]32号文《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减刑时均应从严掌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庞树茂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本海
代理
审判员 张枭烈
人民陪审员 李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