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828号
原告:杨慧慧,女,199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负责人闫志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利峰,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向东,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慧慧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慧慧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慧慧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慧慧负担。
审判长 郭登科
审判员 陈登魁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雷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