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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135号

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与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民初135号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张冬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四川明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瑶,四川明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栋19层21号。法定代表人罗永清。

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以下奥飞贝肯公司)与被告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合网络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飞贝肯公司的一般授权代理人陈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千合网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飞贝肯公司诉称,奥飞贝肯公司系《贝肯熊形象》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2015年10月,奥飞贝肯公司发现千合网络公司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主办的域名为3155.com网站上,擅自向公众提供上述作品为元素的“倒霉熊爱冒险”游戏。奥飞贝肯公司认为,千合网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奥飞贝肯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千合网络公司赔偿奥飞贝肯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及合理开支7000元(其中律师费6300元,公证费700元)。千合网络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广东省版权局就韩国RG动画工作室与奥飞贝肯公司“贝肯熊形象一”、“贝肯熊形象二”、“贝肯熊形象三”、“贝肯熊形象四”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登记,转让人韩国RG动画工作室,受让人奥飞贝肯公司,转让的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合同生效日期:2014年11月21日,许可地域范围包括亚洲、北美(除加拿大、美国50%)所有城市。备案证号分别为:粤著转让备字-2014-F-00000001、粤著转让备字-2014-F-00000004、粤著转让备字-2014-F-00000002、粤著转让备字-2014-F-00000003。贝肯熊(见附图1、2、3、4)有以下基本特征:一只灰白色胖熊,胸腹前有一条较宽的白色条纹,头上两根头发,黑色大鼻子,小耳朵竖立,圆睁着大眼睛,两个小眼珠分别位于内眦,腹部较大外凸,手脚趾头均为黑色。其中,贝肯熊形象四(见附图4)上方右1的贝肯熊形象(以下又称涉案权利形象一)为侧躺,带眼镜,背行李包,右手向上托举状,左手带手表,放于胸前;附图4下方右2的贝肯熊(以下又称涉案权利形象二)作一边行走一边往回头看状,头上反戴遮阳帽,带眼镜,背行李包,双手握相机状的物品。2015年12月11日,奥飞贝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晓林来到四川省成都市羊市街22号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以下简称成都公证处)一楼办公室,在公证员吴柯、公证人员郑姜的监督下,马晓林操作电脑进入www.3155.com网站,在该网站搜索“倒霉熊”,查询到“倒霉熊爱冒险”游戏,并进行操作与截图。截图中,“倒霉熊爱冒险”游戏名称右方有“时间:2015-08-05”字样。进入“倒霉熊爱冒险”游戏界面后,可以看到倒霉熊有以下基本特征:一只灰白色胖熊,胸腹前有一条较宽的白色条纹,头上两根头发,黑色大鼻子,小耳朵竖立,大眼睛睁圆,两个小眼珠分别位于内眦,腹部较大外凸,手脚趾头均为黑色。其中,在“倒霉熊爱冒险”游戏的开始界面及结束界面均有一较大画面的“倒霉熊”形象(以下又称被诉侵权形象1,见附图5、附图6):侧躺,带眼镜,背行李包,右手向上托举状,左手带手表放于胸前。在游戏的开始界面右下方有一“倒霉熊”半身形象(以下又称被诉侵权形象2,见附图5):作回头看状,头上反戴遮阳帽,带眼镜,背行李包,双手握相机状物品。在“倒霉熊爱冒险”游戏过程中,有一站立的“倒霉熊”(以下又称被诉侵权形象3,见附图7):一只站立行走的灰白色胖熊,侧立,大黑鼻子,耳朵竖起略小,前胸、腹有一白色条纹,腹部较大外凸,手脚趾头均为黑色。随后,马晓林进入工业与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域名为miibeian.gov.con)网站,在该网站“公共查询”栏的“备案信息查询”,查询到首页网址为“www.3155.com”网站的主办单位名称为千合网络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蜀ICP备07504594号—24,审核时间2015年5月18日。成都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制作了(2015)成证内经字第51114号公证书。2015年12月1日,成都公证处向奥飞贝肯公司开具金额为2000元的“公证费”发票(No.02301064),奥飞贝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700元。另查明,千合网络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0日,注册资本3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在案予以证明:奥飞贝肯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千合网络公司企业信息、(2014)深证字第163763号公证书、(2015)成证内经字第51114号公证书及其附件、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关于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之规定,广东省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合同备案登记证书载明,奥飞贝肯公司通过与韩国RG动画工作室的转让合同取得贝肯熊形象作品的作品权利,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奥飞贝肯公司享有《贝肯熊形象》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关于千合网络公司在“倒霉熊爱冒险”游戏中使用的被诉侵权“倒霉熊”形象是否系奥飞贝肯公司的“贝肯熊”形象作品。将被诉侵权形象1与涉案权利形象一比较,两者的形态、表情、配饰均相同;将被诉侵权形象2与涉案权利形象二比较,两者上半身的形态、表情、配饰也相同,不同的是被诉侵权形象2为半身、而涉案权利形象二为全身;将被诉侵权形象3与涉案权利形象的基本特征比较,两者的基本特征也相同。因此,对于奥飞贝肯公司关于被诉侵权形象系其涉案权利作品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著作权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千合网络公司未经奥飞贝肯公司许可,在其主办涉案网站的游戏中使用涉案权利作品,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奥飞贝肯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奥飞贝肯公司主张千合网络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奥飞贝肯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千合网络公司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奥飞贝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千合网络公司赔偿奥飞贝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为8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成都千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在履行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桂 舒

审 判 员  董荣昌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美玲附图:图1:贝肯熊形象一图2:贝肯熊形象二图3:贝肯熊形象三图4:贝肯熊形象四(上方右一为涉案权利形象一,下方右二涉案权利形象一)图5:被诉侵权形象(上方为被诉侵权形象1,下方为被诉侵权形象2)图6:被诉侵权形象(左方为被诉侵权形象1,右下方为被诉侵权形象3)图7:被诉侵权形象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