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终1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召忠,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现住奇台县。
委托代理人:闫俊,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长江,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现住奇台县。
原审
被告:徐光德,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现住奇台县。
上诉人俞召忠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奇台县人民法院(2015)奇民二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8月12日,上诉人俞召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俞召忠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召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上诉人俞召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华
代理
审判员 李平
代理
审判员 赵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