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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2032号

杨小生与刘建昌、赖凤娇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小生,刘建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2032号原告杨小生。被告刘建昌。

原告杨小生与被告刘建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小生诉称:2011年,被告刘建昌在瑞金市黄柏乡向阳村新建房屋,雇请原告帮工。2012年该房屋竣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0000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2015年6月份前付清欠款。但被告仅于2015年6月2日、2015年12月25日分别向原告还款3000元和2000元,共计5000元。原告催付其余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建昌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建昌因建房需要,于2011年雇请原告提供劳务。2014年1月28日,经原告与被告刘建昌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的内容为:“今欠到杨小生工资款贰万元整(20000),到明年六月份前还清。今欠人刘建昌。2014年元月28日。”此后,被告支付给原告5000元,其余15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表、欠条各一份,以及原告的相关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刘建昌雇请原告杨小生建房,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被告在与原告结算后出具了欠款金额为20000元的欠条,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欠款5000元,至起诉时尚欠15000元,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依法应视为对原告所诉事实的承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建昌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小生劳务报酬1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刘建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远聪

人民陪审员  张祖茂

人民陪审员  温庆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杨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