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842号
原告:马全杰,男,195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穆可跃,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亿万达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组织机构代码15023113-8。
法定代表人:王山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培龙,男,195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杰诉被告淮南亿万达建筑安装公司、被告何培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全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马全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全杰负担。
审判员 谢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志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