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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842号

马全杰与淮南亿万达建筑安装公司、被告何培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全杰,淮南亿万达建筑安装公司,何培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842号

原告:马全杰,男,195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穆可跃,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亿万达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组织机构代码15023113-8。

法定代表人:王山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培龙,男,195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杰诉被告淮南亿万达建筑安装公司、被告何培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全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马全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全杰负担。

审判员 谢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志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