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3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剑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二上诉人):倪国林,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加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恒乾,苏州市吴江区横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剑明、高敏因与被上诉人廖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廖加志向本院申请撤销对王剑明、高敏的诉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廖加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廖加志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廖加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为2235元,由王剑明、高敏负担。二审中的鉴定费2500元,由王剑明、高敏负担2000元,廖加志负担5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文
审 判 员 朱婉清
代理
审判员 沈莉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包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