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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3257号

廖加志与王剑明、高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剑明,高敏,廖加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3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剑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二上诉人):倪国林,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加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恒乾,苏州市吴江区横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剑明、高敏因与被上诉人廖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廖加志向本院申请撤销对王剑明、高敏的诉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廖加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廖加志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廖加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为2235元,由王剑明、高敏负担。二审中的鉴定费2500元,由王剑明、高敏负担2000元,廖加志负担5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文

审 判 员  朱婉清

代理

审判员  沈莉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包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