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258号罪犯孙宝库,曾用名孙立锋,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黑龙江省尚志市。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宝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孙宝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宝库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加诚
审 判 员 胡新雁
代理
审判员 李喜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