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刑更258号

罪犯孙宝库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孙宝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258号罪犯孙宝库,曾用名孙立锋,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黑龙江省尚志市。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宝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孙宝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宝库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加诚

审 判 员  胡新雁

代理

审判员  李喜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