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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3878号

王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黄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3878号

原告:王某

被告:黄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翔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婚前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黄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黄某丙,现8岁。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感情,被告长期在外上班,对家庭没有任何付出,原告现不能维持正常生活,没有工作和收入,不能抚养黄某丙。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黄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被告黄某甲辨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黄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民政机关办理了复婚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原、被告复婚登记前,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黄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黄某丙。原告王某自诉再婚时没有陪嫁物品,原、被告均认可再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被告黄某甲同意次子黄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黄某甲辨称大约有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但被告黄某甲要求由自己偿还。现原、被告对次子黄某丙的抚养费问题产生争议:原告王某主张:因原告没有能力抚养,不承担孩子抚养费。原告王某未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被告黄某甲主张:原告本身有劳动能力,要求原告自2016年9月起依法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另;根据河北省统计局颁布的数据,2016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051元,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02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系当事人对自己婚姻态度的选择,本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关于次子黄某丙因不满10周岁,现原、被告协议由被告抚养,本院予以认可;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原、被告离婚后,原告王某是否支付孩子抚养费。依据法律规定,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依法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是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现原告王某未就其不能负担抚养费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故被告要求原告自2016年9月起负担抚养费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2016年河北省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9023元计算,王某每月应负担375元。被告黄某甲自诉的约10000元债务,黄某甲自愿自己偿还,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生育次子黄某丙随被告黄某甲生活,自2016年9月1日起,原告王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375元至黄某丙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一次,均于每月的30日前给付;

三、被告黄某甲自诉的债务(约10000元)由被告黄某甲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翔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韶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