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167号
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殷学远,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丕营,上述单位职工。
被告:相合全,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崔长德,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刘德进,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相合全、崔长德、刘德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不能正常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相合全、崔长德、刘德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恩厂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中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