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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3167号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相合全、崔长德、刘德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合全,崔长德,刘德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167号

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殷学远,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丕营,上述单位职工。

被告:相合全,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崔长德,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刘德进,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相合全、崔长德、刘德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不能正常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相合全、崔长德、刘德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恩厂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中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