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3民初4975号

杭州西湖真空设备厂与天津辰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西湖真空设备厂,天津辰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4975号原告杭州西湖真空设备厂,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0号。负责人任卫民,厂长。委托代理人黄开立,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辰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兴中路(科技园区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李永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湖真空设备厂与被告天津辰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西湖真空设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魏洪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宇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