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异25号案外人:许玲娟,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东三大道平北路段汕潮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27793-7。
法定代表人:魏文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新二中对面,组织机构代码56344180-3。
法定代表人:裴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潮阳公司)与蚌埠璟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璟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许玲娟于2016年8月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许玲娟称,蚌埠仲裁委员会(2014)蚌仲裁字第35号裁决书确定的潮阳公司在工程款57176508元范围内对“学府文苑”二期8﹟楼至13﹟楼及地下车库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潮阳公司未在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从而丧失了优先受偿权,该裁决书有悖事实与法律,现要求撤销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裁决书作出的(2015)固执字第01279号执行裁定书,并对所涉以物抵债的49套房屋进行执行回转。
本院查明,2015年7月24日,蚌埠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蚌仲裁字第3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学府文苑”二期8#楼至13#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总造价88376508元,璟和公司已付工程款31200000元,剩余工程款57176508元未付;潮阳公司在工程款57176508元范围内对“学府文苑”二期8#楼至13#楼及地下车库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裁决书生效后,本院根据潮阳公司的执行申请,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固执字第01279号执行裁定书,确定将案涉的49套房屋作价2061.19万元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抵偿给潮阳公司。后案外人许玲娟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许玲娟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即蚌埠仲裁委员会(2014)蚌仲裁字第35号裁决书),该事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审查范围。故案外人许玲娟的请求需另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许玲娟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蒋永根
审判员 陈海燕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