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1460号原告曹亚平,女,1974年3月1日生,汉族。被告吕顺合,男,1952年2月17日生,汉族。被告艾思锋,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亚平诉被告吕顺合、艾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亚平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亚平以自行与二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亚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曹亚平承担。
审判长 黄猛基
审判员 刘家祥
审判员 汤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