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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1460号

曹亚平与吕顺合、艾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亚平,吕顺合,艾思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1460号原告曹亚平,女,1974年3月1日生,汉族。被告吕顺合,男,1952年2月17日生,汉族。被告艾思锋,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亚平诉被告吕顺合、艾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亚平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亚平以自行与二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亚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曹亚平承担。

审判长  黄猛基

审判员  刘家祥

审判员  汤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