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30刑初201号公诉机关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远剑,男,生于1982年1月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住习水县,原系习水县桃林乡水利站兼林业站负责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月19日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李定洪,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习检刑诉(2016)第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远剑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艳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远剑、辩护人李定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远剑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任习水县桃林乡林业站负责人。2015年4月,贵州省桐梓县荣光乡龙云村七组的村民黄得登(已判)因自建养牛场需要使用木材,遂从李元成位于习水县桃林乡永胜村小地名后檐沟的山林内购买45株,并以李元成名义向桃林乡林业站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陆远剑未认真审核林木采伐用途,遂为申请人办理采伐蓄积2.4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办理后,黄得登委托陈正芳等人将购买的林木砍伐,在砍伐期间,被告人陆远剑未到现场监督管理。经习水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李元成位于后檐沟的山林被采伐蓄积30.7627立方米,超出许可采伐蓄积28.3627立方米。后黄得登又从郭某、郭清志位于习水县桃林乡放牛坪村桃坪组小地名落家湾的山林内购买松木45根,并委托焦应春到习水县桃林乡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焦应春以郭某、郭清志的名义向桃林乡林业站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陆远剑未认真审核林木采伐用途,遂为申请人分别办理采伐蓄积为2.3立方米、2.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5年5月4日,黄得登委托朱斗禄等人对购买的林木进行砍伐,在砍伐过程中被飞鸽林业派出所民警发现并制止,在朱斗禄砍伐期间,被告人陆远剑未到现场监督管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郭清志位于落家湾的山林内被砍伐的林木蓄积为27.14立方米,超出许可采伐蓄积22.64立方米。两处山林被超伐蓄积合计51.0027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远剑在习水县桃林乡林业站任职期间,对李元成、郭清志、郭某申请采伐林木用途未认真审核,在采伐过程中未到现场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林木被超伐51.0027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陆远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提出其于2014年底至2016年5月,其个人要负责完成习水县桃林乡水利站、林业站7名编制人员完成的事情,工作中刻苦勤奋、兢兢业业,较好的完成了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本案中其批准的三张采伐许可证,均是由村委核实盖章后报到林业站,不存在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林木被滥伐时,其因为工作安排在县里出差办事,因一人多岗,却不能分身处理。另外,其认为包村包组干部也有对自己辖区内超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处置的义务。
被告人陆远剑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陆远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提出:1、被告人陆远剑在工作中认真履职,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2、被告人陆远剑没有因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3、被告人陆远剑的行为与造成重大损失结果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陆远剑一人多岗、事多人少,边学边履职,本案的后果不能完全归责于其个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远剑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任习水县桃林乡林业站负责人。2015年4月,贵州省桐梓县荣光乡龙云村七组的村民黄得登因自建养牛场需要使用木材,遂从李元成位于习水县桃林乡永胜村小地名后檐沟的山林内购买45株,并以李元成名义向桃林乡林业站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陆远剑未认真审核林木采伐用途,遂为申请人办理采伐蓄积2.4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取得采伐许可证后,黄得登委托陈正芳等人将在李元成处购买的林木砍伐,在砍伐期间,被告人陆远剑未到现场监督管理。经习水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李元成位于后檐沟的山林被采伐蓄积30.7627立方米,超出许可采伐蓄积28.3627立方米。期间,黄得登又从郭某、郭清志位于习水县桃林乡放牛坪村桃坪组小地名落家湾的山林内购买松木45根,并委托焦应春到习水县桃林乡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焦应春以郭某、郭清志的名义向桃林乡林业站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陆远剑未认真审核林木采伐用途,遂为申请人分别办理采伐蓄积为2.3立方米、2.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5年5月4日,黄得登委托朱斗禄等人对购买的林木进行砍伐。2015年5月9日,马久国等人在砍伐过程中被飞鸽林业派出所民警发现并制止。砍伐期间,被告人陆远剑未到现场监督管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郭清志位于落家湾的山林内被砍伐的林木蓄积为27.14立方米,超出许可采伐蓄积22.64立方米。综上,桃林乡永胜村后檐沟和放牛坪村桃坪组落家湾山林被超伐蓄积合计51.0027立方米。另查明,2015年5月4日至5月9日,被告人陆远剑因工作安排,在习水县参加相关学习会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陆远剑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郭某、李某成、王云平等证人证言、采伐申请书、林某、采伐许可证、登记表、承包协议书、授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任职、履历、考核文件资料、刑事判决书、证明、签到册、报销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远剑担任习水县桃林乡林业站站长期间,对他人采伐林木申请未作认真审核和勘查,采伐过程中亦未尽到监管义务,其未认真履职的行为与涉案林木被超伐51.0027立方米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达刑事立案标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对被告人陆远剑及其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陆远剑无罪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信。被告人陆远剑虽然同时负责桃林乡水利站、林业站工作,工作业务尚不熟悉、工作量大,可视情节从轻对其处罚;鉴于被告人陆远剑生活品行良好,工作任劳任怨,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犹可弥补,可作免予刑事处罚处理。为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陆远剑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麒菱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周利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