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3民初447号
原告:西峰区红瑞煤炭经销部。经营者:周红瑞,男,汉族。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怀武,男,汉族,系西峰区红瑞煤炭经销部业务经理。
被告:华池县城壕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常海军,系该乡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峰区红瑞煤炭经销部诉被告华池县城壕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峰区红瑞煤炭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退付原告588元。
审判员 李维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轲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