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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992号

北京世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胡静,北京世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992号申请人胡静,女,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北京世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58号-C03,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广成街4号院金宸国际公寓2号楼1单元1202室。法定

负责人:杨小波,该公司法人。

委托代理人:范怀有,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王自英与申请人北京世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自英、申请人北京世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于2016年8月10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北京世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前向申请人胡静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50%工资六万两千零九十二元两角五分;

二、申请人北京世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前向申请人胡静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剩余工资六万两千零九十二元两角五分;

三、此后双方不再就本案所涉及问题进行追究。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自英与申请人北京世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2016)西人调字第395号行政调解书,系申请人自愿达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自英与申请人北京世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2016)西人调字第395号行政调解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