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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132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矿区支行、巨野县天宇龙港航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矿区支行,巨野县天宇龙港航有限公司,曲阜天宁胶业有限公司,山东天幕玻璃幕墙有限公司,巨野县航运公司,于法友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矿区支行。住所地巨野县。负责人陈书海,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昌鹏,男,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巨野县天宇龙港航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于法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曲阜天宁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法定代表人李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蕊,女,汉族,职工,住山东省济宁市。被执行人山东天幕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法定代表人唐延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巨野县航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城前进路。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于法友,男,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县。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矿区支行与巨野县天宇龙港航有限公司、曲阜天宁胶业有限公司、山东天幕玻璃幕墙有限公司、巨野县航运公司、于法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巨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4民初1851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金融、房地产等部门,未查出被执行人巨野矿区支行与巨野县天宇龙港航有限公司、曲阜天宁胶业有限公司、山东天幕玻璃幕墙有限公司、巨野县航运公司、于法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巨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4民初18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李林红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晓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