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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4164号

陈辉丽诉遵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辉丽,遵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164号原告陈辉丽,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遵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丽诉被告遵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辉丽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由原告陈辉丽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光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