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407号申请执行人张X。被执行人郭X。本院在执行(2015)通民(商)初字第087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X亦未向我院提供郭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商)初字第08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凤龙
审 判 员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