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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刑初928号

潘兴桥、吕小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潘兴桥,吕小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刑初9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兴桥,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告人吕小臣,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兴桥、吕小臣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兴桥、吕小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4日晚,被告人潘兴桥、吕小臣至本市中山北路XXX号长城大厦附近,窃得被害人博某某(BoyntonJames)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华承金鹰款电动车(含48V电瓶、充电器,价值人民币2471元),后在本市中山北路曹杨路路口被抓获。被告人潘兴桥、吕小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兴桥、吕小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博某某的陈述,证人邵某某、殷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赃车照片,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兴桥、吕小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兴桥、吕小臣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兴桥、吕小臣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潘兴桥、吕小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兴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吕小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唐慧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滕镇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