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532号
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洪刚,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明,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依法退还给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5元。
审判员 王秀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