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财保77号
申请人:安徽和顺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珍维,安徽禹风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超,安徽禹风律师事务律师。
被
申请人: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法定代表人:孙伟,总经理。
被
申请人:孙伟。
被
申请人:夏岑德,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
申请人:徐志宏,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
申请人:李金龙,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
申请人:孙交建,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
申请人:葛非,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人安徽和顺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孙伟、夏岑德、徐志宏、李金龙、孙交建、葛非名下的价值6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担保人朱珍以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龙凤山庄135号别墅一套、号牌为皖C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和号牌为皖C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刘莉以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阿尔卡迪亚蓝天城35幢1单元10层1001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孙伟、夏岑德、徐志宏、李金龙、孙交建、葛非名下的价值60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和顺典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