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226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万和豪生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
主要
负责人:毛小勇,该娱乐会所执行合伙事务的负责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江山市万和豪生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吴 昱
审 判 员 何小丽
人民陪审员 陈宗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慧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