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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757号

刘成杰和张盛举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成杰,张盛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刘成杰,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沾化区古城镇中心路11号8排1号。被执行人张盛举,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沾化区黄升镇第三小学。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3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刘成杰申请执行张盛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唯一工资来源在其他案件正在进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近期不能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祥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