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刘成杰,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沾化区古城镇中心路11号8排1号。被执行人张盛举,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沾化区黄升镇第三小学。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3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刘成杰申请执行张盛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唯一工资来源在其他案件正在进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近期不能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祥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