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7民初893号
原告:闵家聪,女,1965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明,筠连县维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赖俊祥,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陈辉勇,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家聪与被告赖俊祥、陈辉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闵家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赖俊祥、陈辉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闵家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家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闵家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光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