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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3669号

WUYIXIA等与吴艺娜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WUYIXIA,宋威博,吴艺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3669号

原告:WUYIXIA(中文名吴艺霞),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环山路*号鸿苑大厦。

原告:宋威博,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环山路*号鸿苑大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艺娜,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民族不祥,职业不祥,住济南市。

原告WUYIXIA、宋威博与被告吴艺娜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WUYIXIA、宋威博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艺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WUYIXIA、宋威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房产归两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WUYIXIA与被告吴艺娜系姐妹关系。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3号3号楼1-502及附属地下室1-110号房产系原告WUYIXIA于2012年3月16日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母亲张淑云名下。张淑云于1999年9月7日离婚,后未再婚,并于2016年3月25日因病去世。因上述房产实际购买人为原告WUYIXIA,且张淑云生前留有遗嘱将上述房产留给原告WUYIXIA及其配偶宋威博所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上述房产归两原告所有。望判如所请。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被继承人张淑云的身份证、户口本、公证书各1份,证明张淑云与原告WUYIXIA系母女关系,且张淑云生前为单身;2、原告宋威博与原告WUYIXIA的结婚证1份,证明两原告为夫妻关系;3、居民死亡证明书1份,证明被继承人张淑云于2016年3月25日去世;4、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及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房产(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历字第1909**号、济房权证历字第1909**号)、房屋权属状况信息表各1份,证明被继承人名下所有的上述房产及配套地下室,该房产系其个人所有,无抵押、无争议;5、遗嘱见证书及光盘各1份,证明第一,张淑云已于1999年9月7日调解离婚,其房屋为其个人所有,第二,张淑云生前留有遗嘱,因房屋为原告WUYIXIA个人出资购买,所以将房屋留给两原告。6、2012年2月29日房屋买卖合同1份,证明张淑云与案外人李小群签订的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淑云购买涉案房屋,约定房屋价款为113.9万元;7、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23日的银行的过付款凭证,金额154万余元,证明原告WUYIXIA向张淑云支付购房款项的事实。被告吴艺娜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

本院查明确认的事实如下:原告WUYIXIA(中文名吴艺霞,身份证件号452047699)与原告宋威博于2015年8月24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张淑云与其前夫吴迪于1973年2月登记结婚,张淑云与吴迪婚后生育两女,长女吴艺娜、此女WUYIXIA(吴艺霞),1999年9月7日张淑云与吴迪离婚,后张淑云终身未再婚,也未生育其他儿女,张淑云于2016年3月25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张淑云于2016年1月6日,在律师见证下,留有遗嘱。遗嘱内容为: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及附属地下室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房产(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历字第1909**号、济房权证历字第1909**号)系吴艺霞2012年3月16日全额出资购买,吴艺霞入了外国籍,在中国不能购买所有房屋,在被继承人百年时,如果吴艺霞与她丈夫宋威博婚姻关系仍然存续,那么被继承人张淑云现在所有的上述房屋留给吴艺霞和宋威博,由宋威博办理房产证。原告WUYIXIA为证明系自己全额购买涉案房屋,还提供了张淑云关于涉案房屋于2012年2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113.9万元;另外,还提供了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23日WUYIXIA给母亲张淑云每月汇款的银行转款凭证,金额154万余元,以其证明原告WUYIXIA向张淑云过付购房款项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吴艺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团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规定,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张淑云生前所有的合法的个人财产,其生前所留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提供的上述1-5号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至于涉案房屋是否为遗嘱继承人WUYIXIA全额出资购买,不是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故对该事实本院不予评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房产及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济房权证历字第1909**号、济房权证历字第1909**号)归原告WUYIXIA、宋威博继承和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88.5元,由被告吴艺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进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