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异21号案外人:马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案外人马某于2016年8月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马某称,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执字第009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我的某某XXX旋耕机一台不当,理由:这台旋耕机是2013年3月我岳父帮助我买的,并提供了协议书一份。
本院查明,2013年12月3日,陈某某、魏某某将某某XXX旋耕机一台卖给被执行人马某某价款70000.00元。另查,被执行人马某某赊欠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化肥款人民币45617元未还,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马某某给付货款4561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2016年3月2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某某所有的某某XXX旋耕机一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某某应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案外人马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查封的某某XXX旋耕机一台为其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马某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周柏恒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