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6849号
原告:陆小来。
被告:蒋国萍。
被告:陆乃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小来诉被告蒋国萍、陆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小来于2016年8月19日以款项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小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陆小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小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蔡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