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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6849号

陆小来与蒋国萍、陆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小来,蒋国萍,陆乃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6849号

原告:陆小来。

被告:蒋国萍。

被告:陆乃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小来诉被告蒋国萍、陆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小来于2016年8月19日以款项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小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陆小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小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蔡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