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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1258号

林亮、长兴万国汽车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亮,长兴万国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125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亮,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兴万国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图影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马斌雄。再审申请人林亮与被申请人长兴万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汽车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湖民终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亮申请再审称:1.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0月12日签订的《车辆定购合同》中约定林亮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车,万国汽车公司并未提及分期付款须收取高额手续费用,一审庭审中,万国汽车公司也对当时通过福特金融免息两年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在林亮提车前,万国汽车公司突然告知分期付款要加收超过贷款金额10%的手续费,故万国公司存在以免息为诱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一审判决以合同中注明分期付款需另签合同为由,认定万国汽车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与事实不符。2.长安福特厂家发布广告称“购买福特经典福克斯,送全额购置税+200升93号汽油”,万国汽车公司对此应系明知,但林亮购车后厂家及万国汽车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广告中的承诺,属于欺诈行为。一审以该广告系厂家发布为由认定万国汽车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是错误的。3.万国汽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林亮交付座垫和倒车雷达,其赠送林亮的四张机油卡实际上不能享受全额免费,并存在强制收取额外安装费的问题,上述问题属于法定的欺诈行为,足以影响一般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原一、二审认为该行为未达到欺诈的程度是错误的。林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万国汽车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认为,林亮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万国汽车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本院针对林亮的再审申请理由逐一分析如下:(一)关于分期付款手续费问题。林亮认为,万国汽车公司未明确告知分期付款存在高额手续费,系欺诈行为。经查,万国汽车公司提供的《车辆订购合同》设置了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两种付款方式,林亮作为买受人,有权对付款方式自行作出选择。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并注明需另签合同,而其事后得知分期付款存在高额手续费,又要求将付款方式变更为一次性付清,万国汽车公司予以同意。以上事实足以表明,双方系协商一致确定付款方式,并不存在欺诈情形。至于分期付款两年免息与手续费问题,前者系贷款方就贷款利率所作优惠措施,与后者的手续费无涉,且林亮作为付款方,有义务就分期付款事宜作全面了解。原一、二审对林亮该项主张未予采信,并无不当。(二)关于“送购置税及200升汽油”的优惠活动。林亮所主张的“送购置税及200升汽油”的优惠活动系长安福特厂家发布的广告,而长安福特厂家与万国汽车公司系属不同的独立的法人,该优惠广告对万国汽车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况且,林亮自述其在签订合同时对长安福特厂家发布的优惠广告并不知情,即万国汽车公司不可能以该优惠广告诱导林亮购买案涉车辆。故林亮再审申请认为万国汽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座垫、倒车雷达、机油卡和安装费问题。万国汽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座垫、倒车雷达,所赠送的机油卡并非全额免费,强制收取额外安装费,上述事实清楚,可以认定万国汽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但难以认定万国汽车公司上述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价格欺诈的情形。综上,林亮关于万国汽车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判对其要求二倍价格赔偿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林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林亮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苏 虹

审 判 员  董国庆

代理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妍·1· 来自: